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29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之限制出境處分,聲請撤銷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
二、按對於檢察官關於限制住居所為之處分不服者,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之,然其聲請期間為5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若逾期則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4項,及同法第411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李玟(下稱聲請人)向本院所欲撤銷者,乃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2871號違反藥事法案件中承辦檢察官所為之限制出境處分,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檢察官係於民國108年5月1日傳喚聲請人到庭後,當庭向聲請人諭知限制出境處分,是該限制出境處分之處分日為108年5月1日無訛。然聲請人遲至同年月14日始向本院聲請撤銷該限制出境處分,此見聲請人所提出聲請狀上之收文戳記即明,則本件聲請已逾5日之聲請期間,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王聖源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