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3816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貳仟零肆元,其中國宅基金: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貳仟玖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銀行資金:新台幣陸拾貳萬玖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