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3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3804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參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其中國宅基金新台幣壹佰肆拾參萬壹仟捌佰肆拾玖元,又其中銀行資金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貳仟壹佰肆拾貳元,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四五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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