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3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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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3814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壹佰肆拾肆萬貳仟捌佰陸拾伍元(2)貳拾肆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1)九十五年四月十日(2)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二點六二(2)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1)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2)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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