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128號上訴人友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間,上訴人不服本院九十四年九月九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八號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之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伍佰玖拾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萬肆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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