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物使用收益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4號原告 鄭偉男
賴帛江 賴帛賢 李驊峯 張湘岑 張振峻 紀冠羽 張昶威 羅大淮 邱逸傑 姜智松 雲林縣○○鄉○○村0鄰○○00號 張圻鴻 葛承洧 高立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南屏研修院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清山 被告 張琇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物使用收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張湘岑之住所地「雲林縣○○市○○里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縣○○市○○里○○街○○號」;被告姓名「財團法人南屏山研修院文教基金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南屏研修院文教基金會」;被告財團法人南屏研修院文教基金會之法定代理人「張琇淳、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清山、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被告欄應增列「被告張琇淳、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54號原本及正本所示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廖佳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