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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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物使用收益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4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偉男
賴帛江 賴帛賢 李驊峯 張湘岑 張振峻 紀冠羽 張昶威 羅大淮 邱逸傑 姜智松 雲林縣○○鄉○○村0鄰○○00號 張圻鴻 葛承洧 高立洋 共同送達代收人 武燕琳 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南屏研修院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清山 被告 張琇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物使用收益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第一審時已核定為264萬2,550元,則上訴人聲明對判決全部表示不服,上訴利益即核定為264萬2,55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4萬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