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吳運彰 被告 林冠宏 原名 林哲甫 .
陳本儉 李國瑋 盧憬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0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