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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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欄關於「101年3月15日」應更正為「102年3月1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欄關於「101年3月15日」之記載,顯係「102年3月15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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