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 朱昌輝 被告 李明宗
李顏龍 李惠福祿壽三仙製藥廠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光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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