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113年度司催字第42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高浚原 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0004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19045-3股票1200002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30011-0股票120003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42737-2股票126004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57053-0股票129005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72217-5股票135006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87562-6股票131007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112703-2股票13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