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4月13日起至94年5月15日止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008號(偵查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083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