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0月6日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2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664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李嘉興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