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139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㈠債務人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
拾參萬伍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伍仟陸佰伍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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