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416號債權人自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甲○、子○○、辰○○、丑○○、戊○○、卯○○、庚○○、己○○○、壬○○、辛○○、寅○○、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6500元。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表明正確之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請分別表明各債務人應負清償之金額)。
四、本件當事人欄之聲請人與組織報備證明所載名稱不符,請更正。另請求聲明中法定代理人丙○○並非有權受領管理費之人,請更正為管理委員會名稱。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