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催告行使權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代理人 翁世海 相對人 朱樂 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峯島
朱芷賢 朱芷徵 上列當事人間催告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 朱芷微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朱芷徵」、「住台北市○○區○○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100年度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朱芷微」、「住同上」之記載,係「朱芷徵」、「住台北市○○區○○街○○號」之誤寫。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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