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3350號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稱山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溫東澤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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