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明垣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補納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明垣及債務人 黃金宣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