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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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7號上訴人 陳維良 被上訴人國正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號法定代理人 林幗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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