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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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547號抗告人甲○○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3年度婚字第547號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7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