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字第11號原告全贏運彩行即 高嘉容
徐照寧 被告 吳政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嗣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3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已於108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甲00000000,並於108年12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丙○○,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