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6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653號
原   告  賴麗瓊
訴訟代理人  賴智平
被   告  黃幸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雙方無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被告籍設桃園市
龜山區,有被告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佐,應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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