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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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吳肇惠
       吳肇揚
       吳芬芳
       吳鎮崇
       吳旻樺
       吳贊勳
       吳贊禮
       吳贊繞
       陳成煜
       陳淑柔
      施 賴素卿
       陳志堅
       陳志鴻
       陳玲妃
       陳玲淑
       胡吳南華
       吳宣諴
上 17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劉德弘 律師
追加原告  吳肇凱   住基隆市○○區○○路0段000○0號
       劉慶國   住福建省金門縣○○鄉○○村0鄰○○0
            0號
       劉慶華   住新竹縣○○鄉○○村○○街○○號
       杜吳淑鑾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
       吳慧貴   住嘉義市○區○○○街○○○巷○○號
       吳淑梅   住新北市○○區○○街○○號4樓
       吳振榮   住宜蘭縣○○鎮○○街○○○巷○○號
       吳薰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吳安娜   住新北市○○區○○○路○段○○○○○號3
            樓
       吳楊宜慈  住宜蘭縣○○鄉○○路○○○號
       吳建宏   住宜蘭縣○○鄉○○○路○○巷○號
       吳建生   住宜蘭縣○○鄉○○○路○○巷○號
       吳秀燕   住雲林縣○○鄉○○村○鄰○○路○○○號
       陳彥儒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
            樓
       陳彥倫   住同上
       陳彥揚   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4
            樓
       陳意潔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
            樓
       陳淑怜   住新北市○○區○○○街○○號9樓
       陳淑悅   住新北市○○區○○○街○○號4樓
       吳曄穎   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
       劉姈呅   住新北市○○鄉○○街○○巷○○○號臨
法定代理人  李雪美   住同上
被   告  邱高美 和 住宜蘭縣○○鎮○○路○段○○○巷○○○號
       邱銘芳   住彰化縣○○市○○街○○巷○號之5
       邱于奕   住宜蘭縣○○鎮○○路○段○○○巷○○○號
       邱明清   住宜蘭縣○○鄉○○○路○○○○號8樓
       邱惠珠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邱 鄒桂美  住宜蘭縣○○鎮○○路○段○○○巷○○號
       邱松霖   住同上
       邱維桐   住同上
       邱惠玲   住雲林縣○○市○○路○○號
       邱惠真   住新北市○○區○○路○○○○○號6樓
       陳呈祥   住宜蘭縣○○鎮○○路○段○○○號
       陳昕楷   住同上
       陳妤婕   住同上
       陳妤瑄   住同上
上 3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蘇施   住宜蘭縣○○鄉○○路○段○○○號
被   告  林芳南   住同上
       林秉信   住同上
       林倩嬬   住宜蘭縣○○鄉○○路○○○巷○○號
       林忞蓁   住宜蘭縣○○鎮○○○路○○號
       林佳潔   住宜蘭縣○○鎮○○路○○號
       林佳靜   住宜蘭縣○○鎮○○路○段○○○號
       李東葆   住宜蘭縣○○鄉○○路○段○○巷○號
       李慶應   住新北市○○區○○路○○號2樓之2
       李應宏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7樓之1
       楊美麗   住新北市○○區○○○路○段○○○○○號5
            樓
       楊景坤   住同上
       陳惠宜   住桃園市○○區○○路○○號6樓之3
       楊惠恩   住桃園市○○區○○路○○號5樓之2
       陳文雄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之1
       謝陳阿鰇  住宜蘭縣○○鎮○○路○○○號
       黃陳阿棗  住宜蘭縣○○鄉○○路○○號
       江香    住宜蘭縣○○鎮○○路○段○○○巷○○○號
       邱浚楷   住同上
       邱育如   住新北市○○區○○街○○號12樓之2
       邱耀東   住宜蘭縣○○鎮○○路○段○○○巷○○○號
       陳邱阿腰  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之1
       邱阿暖   住宜蘭縣○○鎮○○路○○巷○弄○號
       邱文賢   住宜蘭縣○○鎮○○路○段○○○巷○○號
       邱玉丹   住宜蘭縣○○鄉○○○路○○○號
       邱寶貴   住新北市○○區○○路○○○號5樓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湯心妹 之遺產管理人)
           設臺北市○○區○○○路○○○巷○○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肇凱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限原
告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
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再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
  ;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
  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4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吳肇凱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其
  訴之聲明為:㈠、被告 邱阿秋 之全體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邱
  阿秋坐落於宜蘭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以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下稱羅東地政)民國38
  年歪子歪字第2086號收件、權利範圍1分之1,存續期間不定
  期限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㈠)登記辦理繼承登記。㈡
  、被告邱阿秋之全體繼承人與原告間就坐落於系爭土地之系
  爭地上權登記應予終止並辦理塗銷登記。㈢、被告 邱阿國
  全體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 邱阿羅 坐落於系爭土地,以羅東地
  政38年歪子歪字第2079號收件、權利範圍1分之1,存續期間
  不定期限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㈡)登記辦理繼承登記
  。㈣、被告邱阿國之全體繼承人與原告間就坐落系爭土地之
  系爭地上權㈡應予終止並辦理塗銷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系爭地上權㈠及系爭地上權㈡之租金核算,參酌土地
  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然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4之規定計算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超過地
  價者,以地價為準,是本件依系爭土地地價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為3,559,344元(計算式: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741.53平
  方公尺×107年1月土地申報地價2,400元/平方公尺×2=3,5
  59,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裁判費3,750元後,尚應補繳32,49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錄參考法條:
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
  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
  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㈡、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
  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
  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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