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調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564號

聲請人 陳奕諺

相對人 楊伯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有如起訴狀所示之醫療糾紛,致其受有損害而提起本件訴訟。而原告前往就醫之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下稱麻豆新樓醫院)設在臺南市麻豆區,而被告為麻豆新樓醫院之醫師,是原告所指述之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南市,則本件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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