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5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漢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文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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