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5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漢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文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