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乙字第2543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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