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七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八一一執聲乙字第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具保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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