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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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毛重參 點肆公克)、大麻肆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業經聲請人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七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仍有違禁物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三點四公克及大麻四支扣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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