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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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三六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