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零玖玖零公克)、裝盛前開海洛因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9年度毒偵緝字第168號被告 王宗基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之確定在案。而查扣之海洛因1小包(驗餘淨重0.0990公克,詳卷附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85333號毒品鑑定書),經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依前開說明,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王宗基告所涉之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煙保字第1486號扣案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含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1010公克,取樣0.0020公克鑑析用罄,餘0.0990公克一情,有該中心98年10月22日航藥鑑字第0985
333號之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前開扣案物屬第1級毒品,及裝盛前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個,因有海洛因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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