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521號聲請人金鑽租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岳霖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俊皓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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