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81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衍舟實業有限公司、展威實業有限公司、 黃威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萬96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