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76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育丞 相對人即債務人馬國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