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八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送達代收人 楊鴻振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柒萬伍仟伍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陸仟柒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柒佰壹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馮保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B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