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63號上訴人 黃永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羿鈴 間因107年度訴字第2363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肆仟貳佰零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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