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86號上訴人 劉存慶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豈蓉 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686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