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63號
原   告  杜昱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清義林慶雲李文生 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屏東縣○○市○○段○○○○○○○○號土地最新之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具狀陳報被告占用上開2筆土地之面積分別為若干(面積
  請以平方公尺表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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