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8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俊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六七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零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0895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1,427元│民國108年10月17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7│├──┼──────┼─────────┼──────┼────────┤│002│19,989元│民國108年10月17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8│├──┼──────┼─────────┼──────┼────────┤│003│4,614元│民國108年10月17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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