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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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4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玲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靖凱 (即 黃勝得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黃靖凱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黃勝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每佰元每日以壹角伍分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靖凱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黃勝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每佰元每日以壹角伍分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黃靖凱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黃勝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每佰元每日以壹角伍分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黃靖凱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黃勝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每佰元每日以壹角伍分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黃靖凱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黃勝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每佰元每日以壹角伍分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