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303號債權人 王梅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柏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邱文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柏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四、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