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10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