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О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郭書豪法官陳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倬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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