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7號

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雅琴 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18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739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鍾嘉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