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1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簡正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威智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18日前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鍾嘉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1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簡正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威智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18日前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