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2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青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