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85號原告 黃惠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游淑琄 律師被告 黃金慶
黃永煦
黃永燊
蔡美雅
黃金幸 受告知訴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二之「共有應有部分比例」欄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更正後附表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張詠昕附件:「更正後附表二」附圖編號面積(㎡)受分配人共有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442-1(0)53.64黃惠嬌1分之10.662442-1⑴13.5黃金慶2分之10.083黃金幸2分之10.083442-1⑵7.11蔡美雅1分之10.088442-1⑶6.75黃永煦2分之10.042黃永燊2分之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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