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70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清雲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複代理人 李泓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篤杰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等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7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