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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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79號聲請人 何文君 代理人 蔡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復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10年7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本院經其聲請於110年7月23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並提出本院網路公告全文為憑,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10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許婉真┌───────────────────────────────┐│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龍耀木業股份有限公司│88-NC-000218~│股票│9│900││││88-NC-0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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