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於93年8月13日送監執行,現在台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受刑人業於95年12月26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50048701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件受刑人業於95年12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上開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6年7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6年6月17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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