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45號聲請人 莊富程 相對人 莊福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莊福田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莊福田(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臺南市○○區○○街00號7樓之2)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莊福田之哥哥,莊福田於民國102年11月5日失蹤後,迄今已逾7年未歸,爰依法聲請准許宣告莊福田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莊福田之勞健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資料,亦查無莊福田目前是否生存之相關資料,堪信聲請人主張莊福田失蹤而生死不明一節為真,爰依職權逕行宣告失蹤人莊福田死亡之公示催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睿亭